第三条

有效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遵守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中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二)爱护消防设施及器材,配合、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其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依法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做好自用房屋、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为燃气、电力等相关单位做好入户消防安全检查提供便利,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遵守住宅装饰、装修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房屋用于租赁的,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全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配合出租人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出租人、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