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组织、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监督管理规约规定的消防安全事项的实施。
(二)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安全管理服务的人员数量、岗位资格要求等具体事项,以及共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维修和更新等费用的具体使用情形。
(三)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服务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民住宅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