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网络,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日常巡查。居(村)民委员会应当落实相关管理措施,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使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组织开展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组织火灾现场扑救,承担应急救援工作,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和指挥调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实施城镇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依法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责任,对涉及消防事项的物业承接查验活动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按照职责依法处理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违法和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镇居民住宅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