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