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