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七章 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