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列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绩效审计监督,促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强化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