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下级人民政府以及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或者单位的财政收支;

(二)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集体企业的财务收支;

(三)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四)国有资源、国有资产;

(五)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六)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的情况;

(七)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