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五章 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审计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包括:(一)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二)住房公积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有关住房专项资金;(三)以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捐赠的社会捐赠基金;(四)社会公益性募集资金;(五)其他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