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规定的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包括:

(一)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

(二)住房公积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有关住房专项资金;

(三)以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捐赠的社会捐赠基金;

(四)社会公益性募集资金;

(五)其他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