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五章 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对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