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四章 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和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项目立项审批、项目招标投标和采购、项目管理、项目运营等与投资项目审计有关的资料。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