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和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项目立项审批、项目招标投标和采购、项目管理、项目运营等与投资项目审计有关的资料。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