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四章 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公共工程项目依法开展审计监督时,可以根据需要,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