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审计机关对下列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预算执行、决算、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但是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三)财政性资金占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是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