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企业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审计监督第十九条有效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企业、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情况;(二)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其分配、使用情况;(三)或有资产情况;(四)对外投资情况;(五)资本保值、增值、产权转让以及资产处置情况;(六)依法缴纳税费情况;(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