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企业、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情况;

(二)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三)或有资产情况;

(四)对外投资情况;

(五)资本保值、增值、产权转让以及资产处置情况;

(六)依法缴纳税费情况;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