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所需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收取。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