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效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变更土地承包期限的;(二)强制代保管、扣留或者擅自更改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三)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