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变更土地承包期限的;

(二)强制代保管、扣留或者擅自更改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三)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