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材料,应当纳入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

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等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完整与安全。

发包方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纳入村级档案管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