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承包方家庭成员因年龄、身体、就业等原因无法继续耕种的,发包方应当引导、支持承包方通过农业生产托管、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等方式进行耕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