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开垦、复垦等方式增加的;(三)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前款所列土地尚未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发包给新增人口的,流转期不得超过五年。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