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承包方将承包土地弃耕抛荒连续满两年的,发包方应当督促承包方恢复耕种;经督促承包方仍未恢复耕种的,发包方可以组织临时代耕。组织代耕前,发包方应当书面告知承包方,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告。

代耕期间,代耕者按照与发包方的约定享有代耕收益,同时履行承包方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承包方要求恢复耕作的,代耕者在收获当季农作物后交回承包地,承包方应当对代耕者提高地力的投入予以合理补偿。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