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监督检查海绵城市建设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