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监督检查海绵城市建设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