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依照各自职责通过行政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技术审查等方式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责,确保海绵城市工程质量和安全达标。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应当在各自监督报告中予以记录。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