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通报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情况,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