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因工程建设等需要,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的,应当报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承担包括相应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性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

不能恢复的,应当在同一地块或者项目内新建效果不低于原有同类功能的海绵城市设施,且不得新增不透水硬化地面。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