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设立引导、奖励和补助资金机制,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