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安全,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厨余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粪便等易堵塞物;(二)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三)未经批准擅自挖掘、改动、迁移、占用或者拆除海绵城市设施;(四)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