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第十九条有效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发生内涝的路段、下沉式立交桥、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等特殊区域,设置警示标识、预警系统,建立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理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的警示标识标牌。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