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人管理,定期对海绵设施进行巡查、维修和养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因运营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予以恢复。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