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绵城市监测管控平台,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监测评估,提升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信息化水平。

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单位和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及时将海绵城市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基本信息接入海绵城市监测管控平台。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