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第十六条有效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市政设施、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由各项目管理单位或者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运营管理;(二)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等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负责维护运营管理;(三)运营维护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