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下列规定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一)海绵城市建设应当优先使用屋顶绿化、透水铺装、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带等绿色设施。不具备使用绿色设施条件的,可以使用雨水调蓄池等设施,但是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
(三)城市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低影响开发措施,结合公园浇洒用水需求合理开展雨水回用,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污水溢流;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改造河道,培育水生植物,恢复河流的自我净化、自我修复功能,开展河床、护坡整治作业时,应当采用促进水生态修复的技术措施,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