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对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不做强制性要求:
(一)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建筑工程;
(二)文物保护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军用房屋建筑等特殊工程;
(三)已正式交付使用的建筑小区、学校、医院、办公场所等区域配建养老、健身、停车、变配电室、水气热力加压站、食堂等配套公共建筑;
(四)不涉及室外工程的旧建筑物的翻新、改造、加固、加层等工程。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