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全面执行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海绵城市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对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并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工程监理合同等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中海绵城市设施的原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范围。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