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

本条例所称市政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单位和个人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供冷、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