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营;

(二)管线使用和维护,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不得擅自损坏管廊设施、破坏管廊安全运营,不得破坏其他管线的运营;

(三)建立管线定期巡查制度,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

(五)制定管线安全应急预案,并报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备案;

(六)保障管廊安全运营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因入廊管线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过错,导致管廊、其他管线损毁或者其他无法正常运营的情形的,管线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