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管廊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管廊移交给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统一管理维护,并在竣工验收后90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与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办理管廊交接手续,交接过程中发现管廊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