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管线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管廊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