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负责开展管廊的日常运营维护工作。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日常维护,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与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安全管理职责、日常维护及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