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负责开展管廊的日常运营维护工作。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日常维护,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与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安全管理职责、日常维护及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内容。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