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

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人防设施、河道以及堤防设施,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文物古迹保护、军事用地、树木保护等,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管廊建设中应当保护现有地下设施。对应当入廊但已经敷设于地下的管线,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管线单位协商迁改事宜,不得擅自破坏。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