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按照管廊专项规划的要求,对于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任何单位挖掘道路敷设管线,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规范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三)管廊已经满载;(四)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其中第(四)项在批准前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