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按照管廊专项规划的要求,对于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任何单位挖掘道路敷设管线,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规范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

(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三)管廊已经满载;

(四)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四)项在批准前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Local Regulations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