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管廊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管廊和各入廊管线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充分考虑各类管线接入、敷设、引出支线等需求,并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管廊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各管线单位的意见,评审时应当有管线单位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