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管廊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管廊和各入廊管线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充分考虑各类管线接入、敷设、引出支线等需求,并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

管廊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各管线单位的意见,评审时应当有管线单位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