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旅游经营者应当对旅游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建立旅游安全管理制度,确定负责安全的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安全设备和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或者明确警示,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