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第九十四条有效对已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提供服务或者收住老年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其及时备案。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