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

有效

本市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督管理。

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运营、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医疗卫生安全、食品安全、服务价格、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并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信息、养老从业人员信息等基本数据集,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