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义务。本市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