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以及养老服务行业组织、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