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精神,遵守行业规范,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向养老服务机构如实告知本人的从业经历、服务技能、健康状况等情况。

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招录有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等违法行为的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市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管理,建立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并依法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查询服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