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与其运营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根据服务类型、照护要求、服务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比例的护理员。

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